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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冯培杰、李翠翠与朱卫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培杰,李翠翠,朱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冯培杰申请执行人李翠翠被执行人朱卫平冯培杰、李翠翠申请执行朱卫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培杰、李翠翠于2013年9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朱卫平于2013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冯培杰、李翠翠各项经济损失65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6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卫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卫平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卫平于2013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冯培杰、李翠翠支付了各项经济损失6500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冯培杰、李翠翠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