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陈小龙,男,生于1973年02月07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陈小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劳动规范,能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在勾发岗位改造中能每月完成产值达890元,积极靠拢政府,能主动汇报他犯的思想和违纪行为,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同时积极主动的打扫车间卫生,帮助他犯共同进步.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02月至2013年07月底止累计获得1305分,折合积极十三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