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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26号原告:刘小平,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纯祥,经理。被告:胡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