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26号原告:刘小平,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纯祥,经理。被告:胡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芜湖纯祥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胡纯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