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传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俊生、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海、代理审判员徐恩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众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俊生、段磊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阔达公司一审诉请:判令众晶公司退还图纸押金100000元及利息3323元,并支付阔达公司装修工程款106386.31元及利息3518元,诉讼费由众晶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1月6日,众晶公司向阔达公司发出《装修工程邀请书》,内容为:邀请阔达公司参与该公司下属太极湖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如有意参加邀请,请遵照以下约定:一、及时到太极湖国际大酒店筹建处领取装修施工图纸,领取图纸前交纳100000元图纸押金,若能签订《装修承包合同》时,此图纸押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三、贵方(阔达公司)在领取装修施工图纸时,进入承包意向区域的样板房或样板段施工,样板房施工以我司(众晶公司)指定区域为准,在施工前确定一次性包干价,施工期30天,贵方完成的样板房能得到我司认可时,此样板装修款按包干价转为贵方的已完成的施工款,若我司不认可,在样板房完成施工一周内,将图纸押金和样板间施工费一并支付贵方;四、贵方收到本邀请函后,对本邀请函回复“合作条款确定函”,图纸押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回复“合作条款确定函”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2012年1月12日,阔达公司向众晶公司交纳图纸押金100000元,并向众晶公司发出《合作条款确定函》。后阔达公司在双方尚未约定样板房装修包干价的情形下,进入到众晶公司指定的5号楼D2户型区域进行样板房装修施工。2012年4月,阔达公司装修完工后将样板房交付众晶公司;而众晶公司认为阔达公司的装修不符合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此后,众晶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未与阔达公司签订太极湖国际大酒店的装修合同。2012年6月,众晶公司对5号楼D2户型样板房进行重新装修并将部分物品移出房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阔达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众晶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6386.31元及利息3518元的诉请。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87-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众晶公司向阔达公司发出要约邀请,阔达公司做出承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合同合意,双方应当按照要约邀请和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阔达公司按照众晶公司要约邀请的要求,交付图纸押金100000元,并在众晶公司指定区域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亦将装修完毕的样板房进行了交付,阔达公司已按照《装修工程邀请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众晶公司因对阔达公司施工质量、进度等存在异议,最终未选定阔达公司为酒店装修承包商,缔结《装修承包合同》,众晶公司应按照《装修工程邀请书》的约定,在样板房完成施工一周内,将图纸押金100000元返还给阔达公司,众晶公司未予返还,属于违约。对阔达公司请求众晶公司归还押金款1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阔达公司主张众晶公司支付押金利息3323元,因双方对此未有约定,不予支持。对众晶公司辩解“阔达公司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效果图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没有按期完工,装修没整改到位,阔达公司违约,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意见,因阔达公司已撤回要求众晶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的诉请,对双方该争议,不再审理,众晶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押金款100000元。二、驳回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元。众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阔达公司未将施工图纸返还众晶公司,未实际完成样板房施工,无权要求退还押金。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阔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众晶公司二审无新的证据提供。阔达公司二审答辩认为,已履行了《装修工程邀请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装修完毕后将样板房交付给了众晶公司,并将装修施工图纸返还给众晶公司,众晶公司一审答辩时亦未对返还图纸押金提出任何抗辩,众晶公司应向答辩人返还10万元图纸押金,原判正确,请予维持。阔达公司二审提供了二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阔达公司已将施工图纸返还给众晶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阔达公司按照众晶公司要约邀请的要求,交付图纸押金100000元,并在众晶公司指定区域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亦将装修完毕的样板房进行了交付,阔达公司已按照《装修工程邀请书》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事实清楚。众晶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众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王 海代理审判员 徐恩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