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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103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2013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赵××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盐湖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城北出租车出城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毫克/毫升,民警遂依法将被告人赵××带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封存。后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毫克/毫升(醉酒标准为0.80毫克/毫升)。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酒精呼吸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利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