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杨珠田与王文军、王卫军、陈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珠田,王文军,王卫军,陈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杨珠田,男,生于1943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组。被执行人王文军,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组。被执行人王卫军,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组。被执行人陈桢,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陈家崖村*组。杨珠田与王文军、王卫军、陈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三位被执行人应付赔偿9775.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92元。本案执行费152元。共计10219.4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自觉给付,本院依法扣划王卫军银行存款9033元;依法扣划陈桢银行存款1217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内)。现申请人领取案款1009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2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