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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79号陈鹰,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43号4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330103196909070726。委托代理人:潘永明,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东路2889号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陆军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俏燕、潘晓方,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鹰与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鹰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陈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昂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