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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尉某某、冯某某与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某,冯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尉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21日,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7日,教师。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85年6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尉某某、冯某某与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146.12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