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与林彩凤、李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林彩凤;李春晓;栖霞市新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206-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3号。负责人:崔俊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学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彩凤,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李春晓,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栖霞市新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栖霞市蛇窝泊镇兴达冷风库)。住所地:栖霞市蛇窝泊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与被告林彩凤、被告李春晓、被告栖霞市新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栖霞市新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蛇窝泊镇第004220号项下的房产1套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栖国用(2000)字第××号项下的土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栖霞市新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栖霞市蛇窝泊镇兴达冷风库)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蛇窝泊镇第004220号项下的房产1套及栖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