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射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