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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师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稳,张丽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稳,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京春,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敏,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成岐,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师稳与被上诉人张丽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师稳于2013年10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稳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师稳负担。审 判 长  任素霞审 判 员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