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师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稳,张丽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稳,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京春,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敏,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成岐,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师稳与被上诉人张丽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师稳于2013年10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稳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师稳负担。审 判 长 任素霞审 判 员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