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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赵元贵申请执行龙晖环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贵,龙晖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赵元贵,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XXXXXX。被执行人龙晖环,男,1984年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县人,大万山图文广告公司员工,住XXXXXX。本院在执行赵元贵申请执行龙晖环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成由被执行人龙晖环于2013年10月28日一次性给付赵元贵欠款7000元,余款2600元及利息赵元贵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见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