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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燕彬、牛志明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彬,牛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燕彬,无业。2012年1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牛志明,无业��2012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先后十次驾车在太原市实施入户盗窃现金、电脑、手机、黄金首饰等物品,涉案物品数额巨大。其中在2012年11月13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芮城村锦绣园小区实施入户盗窃时被人发现,被告人杨燕彬在逃离现场途中将抓捕人员用铁棍打成轻伤。并提供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杨燕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牛志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涉案现金只有17000元不是4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涉案现金只有40000元不是66000元,对指控的罪名和其他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杨燕彬驾驶鲁D×××××银色现代轿车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芮城村锦绣苑小区,由被告人杨燕彬在小区门口放风,被告人牛志明、张江龙、董亚磊三人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锡纸开锁工具”到该小区1单元601李某家开锁入室盗窃,后被发现,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杨燕彬被该小区住户康某抓住,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杨燕彬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康某右手手臂打伤,造成康某右尺骨骨折(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杨燕彬被群众控制,被告人牛志明及张江龙、董亚磊三人逃跑,李某家中未有财物损失。公安机关扣押作案时驾驶的鲁D×××××银色现代轿车一辆和作案工具开锁钥匙二套、撬棍一根,并从扣押的轿车上搜查并扣押部分被盗财物。2、2012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驾车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30宿舍5-3-15田某家,由被告人杨燕彬在楼道门口放风,被告人牛志明、张江龙、董亚磊三人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锡纸开锁工具”入室盗窃,盗窃现金46000元、一部卡西欧牌相机(价值950元)、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卡西欧牌相机、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3、2012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星火小区1号楼3单元601曹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佳能牌数码相机、多普达手机等物品(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1023元)。案发后,戴尔笔记本电脑、佳能牌数码相机等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4、2012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水西关南街供销社宿舍5号楼3单元4层7号武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一台白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500元)、一台黑色明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一本日本纪念币(价值150元)、一个移动硬盘(价值1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5、2012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南小区20-3-18于力文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现金4000余元,两枚黄金戒指,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42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赃物未追回。6、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沙沟北小区西3号楼3单元601何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一部佳能600D单反相机(价值4000元),一部18-135相机镜头(价值2000元)、一个黑色多普达牌手机(价值100元)、一个移动硬盘(价值150元)、以及2000尼泊尔卢比。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7、2012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小区南9号楼3单元4层东户黄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白色IPAD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白色三星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750元)、银灰色三洋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300元)、灰色JVC牌摄像机一部(价值500元)、白色酷派手机一部(价值100元)、女士西铁城手表一块(价值480元)、第三、四套人民币各一套(价值188元)、纪念币两套(价值700元)、白色哈多利小狗一只(价值1000元)、玉手镯一个(价值2000元)、黄玉一块(价值300元)以及玉牌、玉坠、白金手链等物品。案发后,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8、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小店区西吴苑5号楼中单元2层201许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价值2500元)、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赃物未追回。9、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小店区区政府宿舍5号楼3单元4层西户杜某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现金66000元以及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等物品,赃物未追回。10、2012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伙同张江龙、董亚磊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毛条宿舍11号楼4单元401周庆喜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现金1200元、一部索尼相机(价值600元),三条芙蓉王香烟(价值675元)以及彩金项链、黄金小老���型挂坠等物品,赃物未追回。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三中队在大同市城区山鹰宾馆6309房间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牛志明,于11月22日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于11月24日交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燕彬的家属支付康某赔偿款3200元,康某对杨燕彬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田某、曹某、武某、于力文、何某、黄某、许某、杜某、周庆喜的陈述和部分发票证实,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各被害人家中均有财物被盗或者被翻动但没有盗走。2、被害人康某的陈述和门诊病历手册证实,邻居李某跑进门房说有人进她家偷东西,其按照李某的指引抓住一个20多岁男子并���问情况,该男子回答不上来提问从腰里抽出一个铁质撬棍朝其右胳膊打了一下,后邻居上来把他抓住,其到医院诊断拍片,右手手臂骨折。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2年11月13日16时45分至18时5分,公安民警在芮城村锦绣苑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进行勘验,全封闭式防盗门及门锁没有破坏痕迹,西侧卧室室内北墙下有衣柜,衣柜内有翻动痕迹,民警拍照固定证据并制作了现场草图。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2日18时0分至18时20分,民警在太钢30宿舍5-3-15进行勘验,被盗现场有明显翻动痕迹,门锁锁芯被破坏。5、搜查笔录和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扣押、发还、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2年11月14日7时0分至7时30分,公安机关从芮城村锦绣苑小区门口鲁D×××××银灰色���代轿车内搜查出盗窃赃物并将其扣押后发还失主,并扣押作案用的现代轿车一辆、开锁钥匙二套、撬棍一根扣押后随案移交。6、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康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抓住的小偷(杨燕彬)。7、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的供述和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中旬开始,杨燕彬、牛志明和张江龙、董亚磊开始技术开锁入室盗窃,先后在山西朔州、河北张家口、保定、山西太原进行入室盗窃,详细交代了10月份、11月份选择下午2点半至5点半在太原市入室盗窃的事实。杨燕彬对三名同案犯进行了辨认,杨燕彬、牛志明归案后分别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车辆进行了指认。8、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和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部分涉案物品的评估价值。9、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伤者康某被铁棍打伤右手臂,致右尺骨远端骨折,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10、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2年11月13日锦绣苑小区居民康某、李某将涉嫌入室盗窃的嫌疑人杨燕彬抓获后随即拨打110报警,该队民警到现场处警调查并将杨燕彬传唤到公安机关。11、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处所证明书证实,2012年11月21日23时35分,刑警三中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处警在大同市城区山鹰宾馆6309房间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牛志明,后将其传唤至该队,于2012年11月22日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11月24日交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12、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的户籍证明和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二人作案时均已满负刑事责任年龄,经调查无前科劣迹。13、收条和谅解书证实,2013年6月24日,杨燕彬的家属支付康某赔偿款3200元,康某对杨燕彬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其中2012年11月13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村锦绣园小区的入户盗窃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杨燕彬在参与该起盗窃行为时在逃离现场途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依照抢劫罪(未遂)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燕彬、牛志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涉案现金只有17000元不是4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涉案现金只有40000元不是66000元的意见,经查,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在第一时间报案,其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依据,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杨燕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犯罪未遂、坦白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牛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日应予折抵刑期三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鲁D×××××银色现代轿车一辆、开锁钥匙二套、撬棍一根应当予以没收。四、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