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花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花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与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