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曦与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曦。被告柴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柴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曦负担。审判员 刘彭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