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