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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何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何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被执行人何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路xx栋xx单元xx房。被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路xx栋x单元xx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x、何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x、何xx于2013年10月18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x、何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x、何xx的银行存款1217330.88元(含案件受理费1610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4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17330.8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方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