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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28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占玉、范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白占玉,范俊,范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869-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白占玉。被告范俊。被告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占玉、范俊、范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华审 判 员  徐佳帅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俞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