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爱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练国,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维东,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张爱东,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安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汝泰,男,汉族,陕西安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西安中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