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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爱花、刘全代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花,刘全代,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刘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杨爱花。原告刘全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雄健。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继艳。第三人刘如荣。原告杨爱花、刘全代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如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周 杰审 判 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