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8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俊芝与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芝,赵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7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芝。被执行人赵福智。王俊芝诉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福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福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及岳英(原系赵福智配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各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