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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8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俊芝与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芝,赵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7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芝。被执行人赵福智。王俊芝诉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福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福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及岳英(原系赵福智配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各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