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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绪国与郑德刚、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绪国,郑德刚,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25号原告潘绪国。委托代理人张策,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刚。被告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1号农工商超市4楼。法定代表人周枫林,董事长。原告潘绪国与被告郑德刚、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堡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崔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绪国及委托代理人张策,被告金仕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绪国诉称,2013年7月13日下午5时许,原告作为金仕堡公司会员,在锻炼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告郑德刚快速从我身后向前跑,后来又急转身向回跑,我被突然撞倒,致鼻梁粉碎性骨折。经索赔未果,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38653.24元。被告郑德刚辩称,我在前面走,原告在后面走,我回头时,与原告迎面相撞,双方应当分担责任。本案与金仕堡公司无关,不需要公司赔偿。被告金仕堡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垫付了医疗费。我们同意赔偿医疗费,其余各项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金仕堡公司健身会员,被告郑德刚系被告金仕堡公司教练。2013年7月13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被告金仕堡公司锻炼完毕准备离开,在行走至教练办公室的门口时,被告郑德刚快速从原告身后向前跑并超越原告,后听到喊叫遂急转身,与原告面部相撞,致原告鼻梁粉碎性骨折。报警后经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新海派出所处理,调解未果。原告于受伤当日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于次日住院治疗9天,共支出医疗费4241.64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治疗叁个月,住院期间予以护理、营养,医疗费以发生为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法医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被告郑德刚举证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快速超过原告后,因急转身,其额头部与原告面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原告行走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出现的突然情况,致双方面部相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确定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郑德刚系被告金仕堡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伤害,被告金仕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二被告均表示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经本院核实,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4241.64元,系原告实际支出且有病历、医疗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月工资1万元,依据法医鉴定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自伤起叁个月,应当包括住院期间,误工费应为3万元。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住院9天,应分别计算为565.74元(9×62.86)、270元(9×30)、150元(9×15)。上述费用共计35227.38元,二被告按责任比例应当赔偿原告24659.17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德刚和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潘绪国各项损失24659.17元。二、驳回原告潘绪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绪国负担500元,被告被告郑德刚和连云港市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1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