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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郭修国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郭修国;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红行初字第70号原告郭修国,男,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楼。法定代表人崔卫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苗子新,该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修国请求确认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修国承担。审 判 长  刘晓俭审 判 员  张巧荣人民陪审员  张增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