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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商辖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星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董事长。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不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供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涉案合同签订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因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