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聚可,申相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周聚可,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曲清海,男,冠县风险代理中心职员。被告申相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周聚可诉被告申相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收购树皮,支付原告工资,至2011年3月23日下欠原告工资8800元,同时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吃饭下欠517元,使用原告的电,下欠电费345元,2011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上述款项共计9662元的欠据。后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欠款9662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收购树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在此期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吃饭、并使用原告处的电。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算账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8800元、饭费517元、电费345元,共计966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六哥工资8800元、饭517元、电费345元共计9662元,2011年3月23日,申相俊”的欠据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饭费、电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清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聚可工资8800元、饭费517元、电费345元共计966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姜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