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管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赁费94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9418元,退回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