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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谷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谷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