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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经开刑初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赌博及吸毒行为于2010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3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二Ο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卢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行至本辖区东风三路时被民警盘查某现,其随身携带有疑似毒品物四袋共645颗,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黑色天籁牌轿车手刹后储物箱内装有疑似毒品物五袋共1,000颗。被告人杨某当场被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为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共9包,净重154.01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查获及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车辆及毒品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车辆权属证明材料、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54.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杨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4.01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某人民陪审员  章某人民陪审员  何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