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何雄广与梅州市公路局人事争议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雄广,梅州市公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雄广,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州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光,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何雄广因与被申请人梅州市公路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l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雄广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被迫签订补偿协议的。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自愿解除合同、自愿放弃国家给予的优惠权利、被申请人不存在欺诈等与事实不符。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以政策原因不予受理,现在又受理了,属于有正当理由,不是申请人自身原因,又认定超过时效属错误。申请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并依法改判。梅州市公路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已领取复退军人补贴6000元、补助2000元,已对其权利已经依法处分。申请人签订解除协议书过程并无提出任何异议,称受胁迫、受欺诈实属无稽之谈。申请人最迟从2009年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至2012年起诉已超过仲裁时效。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是否被迫签订补偿协议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03年5月22日,申请人与梅州市公路局车辆收费管理所签订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协议书》,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包括:医疗补助费126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15680元,再就业补助费11000元,复退伍军人补贴6000元,共计33940元;何雄广还于2003年4月28日向梅州市公路局提出伤残补助申请,并于2003年7月18日领取了伤残补助款2000元。《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协议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协议书》是受欺诈被迫签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时效问题。从何雄广与原三龙收费站工作人员古山等20多人于2009年10月20日起到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等部门反映,要求安排工作等问题,到2012年6月11日,何雄广才向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故一、二审认定申请人已超过仲裁时效正确,本院亦予维持。何雄飞认为没有超过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雄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雄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