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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鹏与毛志立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曹鹏,男,住柘城县。被告毛志立,男,住柘城县。原告曹鹏诉被告毛志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曹鹏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鹏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