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尚苍苏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尚苍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48号申请人王小娟,女,1978年12月8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尚苍苏,男,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申请执行人尚苍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尚苍苏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小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申请人尚苍苏返还申请人王小娟支付的297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尚苍苏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物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