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侯金标与孙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标,孙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侯金标,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正龙,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标与被告孙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