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侯金标与孙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标,孙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侯金标,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正龙,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标与被告孙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