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租金、罚息、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107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海彦的银行存款107253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072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