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宋子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子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2号罪犯宋子灵,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9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子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爱国经济损失23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赣经济损失13340元;姜薇经济损失6400元;卞传亮经济损失778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子灵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2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宋子灵的定罪处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2011年6月2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宋子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子灵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子灵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子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