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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正寿与张启文、乔振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790号原告张正寿。被告张启文。被告乔振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寿与被告张启文、乔振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寿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启文、乔振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寿撤回对被告张启文、乔振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正寿负担。审 判 员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员乔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