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代富与谢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富,谢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何代富,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被告:谢建华,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富与被告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代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代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霄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