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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代富与谢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富,谢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何代富,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被告:谢建华,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富与被告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代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代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霄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