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庆成与赵永真、刘继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成,赵永真,刘继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魏庆成。委托代理人:刘秀娥。委托代理人:吕成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真。被告:刘继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兖州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成诉被告赵永真、刘继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庆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做出的,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庆成撤回对被告赵永真、刘继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庆成负担。审 判 长 孟令涛审 判 员 程 军人民陪审员 孟宪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