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荆州中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罗继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荆州中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继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泥瓦匠,重庆市石柱县人。2013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龚运祥,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继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继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日至5日,被告人罗继华认为女儿罗某某经常偷跑出去玩耍不听管教,遂用树枝、衣架等工具多次抽打罗某某身体,造成罗某某背部、腿部、双臂多处受伤。2013年3月5日晚11时30分许,罗某某身体出现异常,被告人罗继华将其送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罗继华使用租借的面包车将罗某某尸体运至重庆老家掩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罗继华抓获,在其指认下,在重庆市某村附近发现罗某某尸体。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认为,死者罗某某符合因全身广泛性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继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自己属投案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以违法的方式管教子女,其并不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至5日,被告人罗继华认为女儿罗某某不听管教,经常偷跑出去玩耍,遂用树枝、衣架等工具多次抽打罗某某身体,致罗某某背部、腿部、双臂多处受伤。2013年3月5日晚11时30分许,罗某某身体出现异常,被告人罗继华与其妻子王某将其先送至张沟村彭某的门诊后又送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罗继华使用租借的面包车将罗某某尸体运至重庆老家掩埋。3月8日凌晨,该所民警在询问被告人妻子王某时,被告人罗继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罗继华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石溪村新房组洗家河附近发现罗某某尸体。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认为,死者罗某某符合因全身广泛性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发案及破案情况。2、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刑)勘[2013]04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被告人指认掩埋尸体的方位位于重庆市某村,掩埋的具体地点位于上山小路200米处路段东侧路边坡下垂直距离8米处。该处有一锥形土堆,挖开土堆向下50厘米露出一床被子,打开被子是一具呈仰卧状头南脚北的小女孩尸体,尸体上身穿有一件蓝白相间的袄子,下穿蓝色的裤子,脚穿白色的袜子,寸发上罩着一个白色的网状头罩,在土堆向南40米的上山小路东侧坡下是死者的衣服,书包、棉袄等被丢弃物品。有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指认笔录在卷佐证并经被告人辨认无误。3、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法鉴定[2013]法医病理F-105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死者罗某某符合因全身广泛性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是我丈夫罗继华和他前女朋友的女儿,我是罗某某的继母。2013年2月23日(正月十四)那天,罗某某不听话,罗继华将罗某某摁到地上,用脚踢过她,当时有几个邻居在场,其中有邻居许某。3月2日下午,我丈夫罗继华因罗某某跑出去玩用树枝打了罗某某,打的是臀部和腿部。3月3日9时许,我买菜回来,看见罗某某在隔壁玩耍,就喊她回来照顾罗某乙,我胸部碰到罗某某头部,罗某某说蛮疼,我问为什么疼,罗某某说先一天摔了一跤,于是我看了她头部,发现头顶偏右处有2厘米左右的伤口,我将罗某某带到张沟村一组一个门诊清洗了伤口,将伤口缝了针还包了伤口,又到蛇入山一小门诊打了破伤风针并开了一点消炎药就回家了。当天因为罗某某跑出去玩,罗继华罚了她的跪,没有打她。3月5日23时40分左右,罗继华发现罗某某一条腿在被子外面,就过去将被子盖好,后我迷迷糊糊听到罗继华给罗某某端了一杯水喝了,不久,就听到罗继华喊我说罗某某脸色不对,要我起来看,罗继华将罗某某扶起来坐在床头询问,罗某某没有说话,我看了一下手机,是零点5分,我就打了张沟一组小门诊的电话。我们到那个门诊后,医生就用听筒听了罗某某的心跳说罗某某的心跳很弱,叫我们送罗某某到大医院治疗。我们将罗某某送到荆州市二医急诊部,急诊部的医生抢救了半小时,说小孩没救了,已经死亡。于是我们将罗某某抱回住处,罗继华给罗某某的伯伯、叔叔们打了电话之后,将罗某某的尸体带回重庆老家葬了。罗继华回重庆开的是一辆白色面包车。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是罗继华的大女儿,2012年2月18日才来荆州,罗某某的生活起居是她继母照顾,罗继华很少管她,罗某某不听话的时候,罗继华喜欢动手打她。我看见罗继华打过罗某某两次,第一次是今年正月十一左右,罗某某在我家里玩,对我说她想爷爷要我带她回老家,这时她继母抱着她小女儿来到我家,我就对她继母说了,当时她继母对罗某某说“把你带下来还带错了不成?还要把你送回去”,说完就抱着小女儿回家了,过了十分钟,罗继华背着小女儿到我家,对罗某某说“你还告我状啊”,接着动手打了罗某某两耳光,我赶忙阻止,后又扇了罗某某两耳光。第二次是今年元宵节前后,罗某某在我家里玩,罗继华要她回去,当时罗某某摇头,我劝她回去,她就要我送她回去,我就起身送她到家门口,看见罗继华在家门边穿袜子,并吵罗某某“我喊你回来,你还不听啊,还要别人送你回来”,于是我退回到我家门口,听见有拖板凳的声音,我的两个朋友就到罗某某家门口,发现罗继华正在用脚踢他女儿,我赶忙到罗继华家拉开罗继华,在拉的过程中,罗某某又被罗继华踢了几脚。3月3日上午,罗某某到我家里玩,对我说她头疼还没有好,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摔了的。3月5日,晚上11时过的样子,王某喊我名字,喊了两次,我们起床我要我老公过去看看,后我隔着墙听我老公说“没有搞头了”,过了一会儿我老公回来对我说罗继华的大女儿走了(指死亡),又过了一会儿,罗继华喊我老公的名字,要我们帮忙照看他的小女儿,于是我和老公将他的小女儿接到我家里,到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给王某打电话确定王某在家后,才将他们小女儿送过去。最后一次见罗某某是3月5日下午6点多钟,我接儿子回家,看见罗某某站在自己家门口,我看见她走路有点吃力,手也有点抖,罗某某半边脸是肿的,过了十分钟左右,罗继华买菜回家了,我隔着墙听见罗继华嘴巴里在喊“好气人,把马步蹲起”,后来不清楚了。6、证人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凌晨2点多钟,我接到罗继华的电话,要我开车陪他去趟重庆老家把他父亲接到荆州来。在开车去重庆的路上我才知道是他大女儿出了事。直到3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们到了他重庆老家,但没有直接去他家,罗继华担心他父亲看见孩子的尸体受不了。罗继华打电话找一个朋友买来铁锹等工具,由罗继华选了一个离他家很近的山坡,我和罗继华挖了坑,到了下午2点左右,按当地风俗,罗继华不能参与掩埋他的女儿,罗继华就喊了一个朋友帮忙掩埋。罗继华的朋友将包他女儿的棉被抱下车,打开将罗继华大女儿的尸体放到事先挖好的坑里面,还在尸体上面铺了一层衣服,就埋了。后去接了罗继华的父亲,2013年3月7日凌晨3点多钟到的荆州。7、证人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我在西沱井冈中学后面干活,江林给我打电话要我找两人去埋个小孩。下午两点左右,事主给我打电话,我到了榆家沟,看见埋小孩的井是挖好了的,罗继华和他的司机坐在井边吸烟,罗继华说在15时将小孩抱下来埋了,罗某某是用被条包裹着的,我抱的罗某某,驾驶员抱的被条,抱到挖好的井那里,驾驶员把被条铺在井下面,我把尸体放下去,然后把被条的另一半再盖过来,我就和司机一起把罗某某埋了。我们埋好后,我是坐罗继华的车到井冈中学下的车,罗继华给了我150元钱。8、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零时15分,我接到本村租住邻居的电话说他孩子突然昏死过去,说要抱到我这里看一下,我应承后就开门,跟着他们就抱着小女孩来了,我简单的用听诊器听了一下,听心跳已不明显了,我要他们赶紧送医院,他们就走了。3月3日10点左右,小女孩由她妈妈领着到我诊所,我看见小女孩头部顶上有一道外伤,面部淌的血已经凝固,我问她妈妈怎么回事,她妈妈说不知怎么弄的,我问小女孩,小女孩沉默不语。我就按程序对伤口进行了清洗、缝合、包扎。完了后,我对小女孩的妈妈说还要到医院打破伤风针,她们就走了。3月4日她们来换了包扎。听村民议论,小女孩在家天天挨打。9、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零点15分至30分的样子,有一对夫妇抱小孩来我院急诊,经第一时间诊断发现小孩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通过胸外按压等抢救,心跳亦未恢复,我告知其父母小孩已经死亡,然后我发现该夫妇面无表情,没有特别悲伤的情况,我就问他们小孩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及时间,该夫妇未作正面回答。我在诊断时发现小孩的右手、右前臂掌侧可见细长的淤痕,小孩的双手有多处细小割痕,在小孩的头面部有多处硬币大小的瘀斑,在小孩的头顶部包裹着纱布,据小孩父亲说是摔伤导致,在场的儿科医生叙述小孩的背部也有多处瘀伤。该夫妇得知我们准备将小孩的就诊情况上报医院总值班后,将小孩抱走了。在场的有护士李某、儿科医生杨医生。证人李某证言亦证实了该情况。10、被告人罗继华供述称,罗某某是我和前女友非婚生的女儿,没有上户口,2009年我和女友分手后,我独自照顾抚养罗某某。自从2012年我和王某结婚后,由我和王某照顾抚养罗某某。2013年3月2日中午,我回家后罗某某不在家,我很生气,把她找回来后,我就用脚踢了罗某某的小腿几下。3月3日,因罗某某又跑出去玩,我就下楼在楼下小卖部门前花台的一棵树上折了一根拇指粗细的树枝,然后回家抽打罗某某,一直把树枝抽断了才住手,打了约1、2分钟,抽打罗某某的背部、两条腿的小腿部,因罗某某用手去拦,所以也抽打了她的双臂。3月4日,罗某某跟王某打完针后又跑出去玩,王某打电话告诉我,我就从监利汪桥赶回沙市住处,找到罗某某后,我在家里就用家里的衣架抽打罗某某的背部,双腿和双臂,打了大概几分钟,衣架是铁丝外包塑料的那种。3月5日上午,我在汪桥的建筑工地上,王某给我打电话,说罗某某跑出去了,我就要她找找看,如果没有找到就告诉我,我再赶回去,过了一会儿,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了,要我不回去了,到中午的时候,王某又给我打电话,说罗某某又跑出去了,没有找到,我就从汪桥赶回沙市住处,到屋时罗某某和王某都已经在家里,王某告诉我,她用衣架打了罗某某几下,并罚罗某某站在衣柜旁。我坐了一会儿,问罗某某为什么不听话,罗某某不回答,我就用从工地上带回来的一根竹片抽打罗某某,过了一会儿,竹片抽断了,我就换了一个衣架打她,整个过程持续了几分钟,打完后,我就罚罗某某蹲马步,但她蹲不好,一蹲就滑下去了,我就要她蹲了几分钟算了。这次抽打的也是背部、双腿和双臂,眉心也被抽破了。到了晚上11点钟的时候,罗某某说要喝水,我就喂她喝了水,并且给她喂了一包“小儿头孢冲剂”,她睡了一会儿又把被子蹬了,我才发现罗某某脸上不对,已经没有知觉,我就和王某一起把她送到旁边彭医生的诊所去看,彭医生说要送到大医院去看,我们就送到二医,在二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罗某某死亡后,我把尸体带回住处,因罗某某没有户口不能火化,就想把罗某某的尸体弄到老家埋。我喊了朋友黎某甲和我一起开着我朋友“麻果”借给我的面包车,连夜到我的老家西沱镇王场村,到的时候已经是3月6日中午12点多了,我到后就给我认的干幺叔打了电话,要他给我找一个人帮忙,他就要我在我们村的路口等着,过了一会儿他的一个朋友坐三轮车来找到我,我和黎某甲挖好坑后,那个人就帮我把罗某某的尸体放进坑里填土,埋好后,我和黎某甲到西沱镇上我大嫂家里吃了点面条,吃完后又一起到我家里把我父亲接了回了沙市。被告人罗继华的供述与上述证人的证言一致并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情况及鉴定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继华因女儿罗某某不听管教即用树枝、衣架等工具多次抽打罗某某身体,造成罗某某背部、腿部、双臂多处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以违法的方式管教子女,其并不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故依法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继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荆州审判员 杨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