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智勇、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智勇,王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智勇,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利,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智勇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智勇以二审期间无新证据提供,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智勇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智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宋智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改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