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严永福与句容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福,句容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句行初字第4号原告严永福。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规划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葛仙湖公园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建业,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福与被告句容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骏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