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与周自明、王燕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邢均地。委托代理人邢和平。原告邢和平。原告邢贵卓。原告邢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与被告周自明、王燕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均地、邢和平、邢贵卓、邢宝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