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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倪碧与被告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倪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2013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