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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吉富与李凤英、王成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富,李凤英,王成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富。被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王成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富与被执行人李凤英、王成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