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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施建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建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龙。委托代理人:吴志林。被告:施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建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