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来明仨与张文兵、刘大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明仨,张文兵,刘大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8号原告来明仨,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合垭村村民。被告张文兵,男,出生日期、职业不详。被告刘大炜,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来明仨与被告张文兵、刘大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来明仨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明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明仨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