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松庭与吴建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庭,吴建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吴松庭。委托代理人:曾竞孝。被告:吴建胜。委托代理人:徐沪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郦晓东。委托代理人:谢杰。原告吴松庭与被告吴建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将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吴松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赛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