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无诉讼必要,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