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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程晓燕,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