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耀威玻璃有限公司、张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县耀威玻璃有限公司,张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2432号原告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育才路6—5号。法定代表人毕兰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举、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耀威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刘汉乡武庄村北。被告张丹,女,约25岁,汉族,系被告永年县耀威玻璃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耀威玻璃有限公司、张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河北金伟恒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