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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祝桢龙、周惠莉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祝甲,周甲,周乙,祝乙,某乙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负责人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07线春雨汽车大市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甲、周甲、周乙、祝乙、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某甲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